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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场监管局对胶州大润发福州南路分公司经营的煎饼进行通报

2020-07-01 17:16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承鑫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孙开珍)山东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经营企业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福州南路分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6日,青岛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11001215),省局于2020年3月16日组织相关人员对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福州南路分公司经营的岁岁酥掉渣煎饼(花生味)(规格100克/盒,生产日期 2019年10月1日)”进行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岁岁酥掉渣煎饼(花生味),产品系公司总部统一招商采购和进货查验,采购时间为2019年11月22供货商为山东礼季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共采购30盒,进货价格6.6元每盒,因销量一般,实行零利润,售价6.6元每盒,产品全部销售,无违法所得。调查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相关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等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的主体为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福州南路分公司。

2.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产品售价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岁岁酥掉渣煎饼(花生味)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经营的岁岁酥掉渣煎饼(花生味)经检验不合格。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等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免于处罚情节。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经营企业,产品系公司总部统一招商采购和进货查验,采购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供货商为山东礼季和食品有限公司。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企业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抽检为省局统一组织,生产企业产地位于济南市,省局已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