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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市龙山黄酒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12-18 08:4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刘承鑫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刘承鑫)山东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生产企业即墨市龙山黄酒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进行通告

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2日,青岛市场监管局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No:SC202953),即墨市龙山黄酒厂2020年5月6日生产的“老黄酒”(商标:墨河牌[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ml/瓶,11%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于10月24日启动召回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011004905)。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5月6日,当事人共生产墨河牌“老黄酒”(500ml/瓶)380瓶,产品酒精度标签所示值为11%vol。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留样10瓶,销售370瓶,成本价格8元/瓶,销售价格9元/瓶。2020年9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酒精度为12.7%vol,复检酒精度为12.3%vol,该批次产品酒精度标签所示值与实测值之间误差大于±1.0%vol,不符合GB/T 13662-2018《黄酒》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并采取整改措施,共召回该批次产品3瓶,其余产品因超市零售已无法召回。该批次产品涉案货值共计3420元,违法所得3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检验报告》2份、《现场笔录》各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情况。3.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销售台账、销售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交易订单;成本价格核算表;证明该批次产品生产销售情况。4.产品召回公告、召回报告;不合格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依法主动履行了主体责任。

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理意见及依据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7元;罚没款共计19367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原因排查认为,出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检验员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导致。

整改措施:1.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鉴定;2.对接近指标范围极限的检验结果,增加测量次数反复验证,确保检验报告的准确性;3.加强与上级质检部门的数据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