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5-29 | 生效日期 | 2026-05-29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强养殖屠宰环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
问题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厅 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集中整治办关于集中整治群众 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要求,着力整治养殖屠宰环节治 理制售假劣肉制品的突出问题,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 险严控、违法严惩”的治理格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殖环节整治。印发《规范养殖用药和规范处置病 死畜禽的通告》(见附件 1),指导养殖场户签订《不违规用药和 不违规处置病死畜禽承诺书》(见附件 2)。强化养殖场户抗菌药、 禁用药物速测,省、市、县每季度速测分别不少于 30 家、40 家、 120 家。加强兽药经营企业排查,6 月底前,市级对辖区内所有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县级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排查一 次,重点检查无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不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信 息上传等问题。实行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包联制度,逐场逐户建立 包联台账,落实包联责任,及时掌握存出栏、调运动态,发现逃 避检疫行为及时处理。督促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加强屠宰环节整治。压实监管责任,省市县逐级明确专人开展线上、线下巡查。通过视频监控对屠宰企业进行线上巡查, 省级对重点企业随时巡查,市级对辖区屠宰企业每周巡查一轮, 县级对辖区屠宰企业每天巡查一轮;采取突击检查、飞行检查、 暗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线下巡查,重点巡查入场查验、待宰静养、 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一旦发现注水注药行为,立即通 知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并按程序取消屠宰资格。督促畜禽屠宰企 业依法依规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 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达标合格证。加密药残监测频次,省级年内对在产屠宰企业全覆 盖抽检,市县每季度对辖区所有在产屠宰企业抽检一次;同时加 强对屠宰中的畜禽进行违禁药物速测,对检出药残超标的,及时 核查处置,检测出违禁药物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压实主 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入场查验、索证索票、批批速测制度,对 检出药残超标或违禁药物的,及时通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处置。
三、加强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整治。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联合开展无证生产经营肉制品和私屠滥宰清源行动,聚焦养殖集 中区、长期停产屠宰企业、被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有违法记录的 “私宰户”住所及周边、省市县交接区域,采取蹲守摸排、突击 检查、分析用水用电数据等方式,重点排查私屠滥宰、注水注药 等违法行为,并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及其畜禽和畜禽产品进行处置,力争 6 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省市县三级明确专人与市场 监管部门对接,及时掌握市场环节发现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肉 品情况,快速追溯、查处。依法依规对为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提 供场地、水电、工具、运输的单位和人员连带处罚。
四、严查官方兽医履职不到位。加强智慧监管,紧盯信访、 举报、负面舆情等问题线索,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工作现场照 片、屠宰检疫痕迹等信息,重点聚焦官方兽医履职方面存在问题, 严查官方兽医与养殖场(户)、屠宰厂(场)串通违规出具检疫 证明,严查官方兽医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买卖检疫证明,严 查官方兽医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违法收取费用、 不按时上岗或多次擅自脱岗离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的严 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和处罚,涉嫌违法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主动发现问题。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 组织,紧盯养殖屠宰环节,通过信访问题、网络舆情、投诉举报、 大数据筛查、交叉互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精准、深入、透彻开 展排查,检视和暴露真实问题,并积极化解、推动解决。建立问 题整改台账,督促指导各类主体按时限完成整改。
(二)加强工作指导。根据省纪委《关于落实集中整治调度 会有关部署要求的工作提示》要求,省级每月 15 日、月末两次 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查找发现问题,督促问题整改;市级也要加强对县级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瞒报漏报、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
(三)分析典型案例。各地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全面 了解案件情况,深入剖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抓好问题排查整改。 每个市选取三个以上典型案例(案件查处内容不重复,案例分析 报告模板见附件 3)形成典型案例分析报告,于 6 月 30 日前报 省厅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处。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重 大案件、突发舆情、重要工作进展,第一时间专报省厅。要全面 梳理总结,分别于 6 月 30 日、11 月 30 日前,形成治理工作总 结报省厅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处。
附件:1.规范养殖用药和规范处置病死畜禽的通告 2.不违规用药和不违规处置病死畜禽承诺书
3.xx 市 xx 县 xx 主体(户)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 年 5 月 29 日
附件 1
规范养殖用药和规范处置病死畜禽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药行为,科学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保 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 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养殖用药和规范处置病死畜禽通 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养殖用药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养殖场(户)必须严格遵守兽药休药 期要求,在休药期内的畜禽不得屠宰、出售或供人食用。
规范兽药采购使用:养殖场(户)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兽 药经营企业购买兽药,建立用药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用药时间、 品种、剂量、休药期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养殖场(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 “瘦肉精”、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违禁物质饲喂畜禽,严禁使用 人用药品治疗畜禽。
推行处方药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 方购买和使用,确保用药科学合理。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建立报告制度:发现病死畜禽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随意丢弃、出售或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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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处置流程:病死畜禽必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 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化制、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 处理,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完善台账管理:养殖场(户)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 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时间等信息, 接受监督检查。
落实主体责任: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 责任人,要确保病死畜禽 100%无害化处理,不得流入市场。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对养殖用药和病死畜禽处置情况进行常态化 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 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四、工作要求
各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 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 年 5 月
注:省厅印制 5000 份,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通告(A3 纸),张贴在养殖场(户)室内明显位置。
附件 2
不违规用药和不违规处置病死畜禽承诺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屠 宰、出售或供人食用在休药期内的畜禽;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兽药 经营企业购买兽药,建立用药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用药时间、品 种、剂量、休药期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不使用国家明 令禁止的“瘦肉精”、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违禁物质饲喂畜禽, 不使用人用药品治疗畜禽;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和使 用兽用处方药。发现病死畜禽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报告,不随意丢弃、出售或食用;严格落实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病死畜禽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化制、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 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 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时间等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承诺企业: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承诺书(A4 纸)张贴在养殖场(户)室内明显位置
附件 3
xx 市 xx 县 xx 主体(户) 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模板)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违规主体情况、案 件查处情况等。
二、案件剖析情况。主要分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 是否存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不落 实等问题。
三、工作建议。针对剖析的问题提出具体治理措施和处理意 见等。
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屠滥宰、注水注药、违 规处置病死畜禽、逃避检疫、出厂不合格肉品、使用禁用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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