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网!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18 生效日期 2026-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 1 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市、县(市、区) 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发放。

一、核发权限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祖代及以上 (含品种纯种繁育和配套系)种畜禽,父母代(仅限引进品种配 套系)种禽生产经营的种公畜站、原种场、曾祖代场(配套系) 和种禽祖代场(引进品种配套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 农业农村厅核发。

(二)从事引进品种配套系(种禽)以外父母代(含品种纯 种扩繁和配套系)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扩繁场、祖代场(配套系),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的管理部门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含杂交繁育)、雏禽生产经营的父 母代场(配套系)、商品代仔畜生产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部 门核发。

(四)种畜禽养殖场实行一场一证,申请从事多种生产经营 类型的同一养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 型最高审批权限的部门核发。

(五)单一经营种畜遗传材料、种禽孵化场及不生产只经营 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无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及核 发权限范围要求,分类分级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均需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河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各市、县 (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权 限设置模块暂时不能满足父母代(限引进品种配套系)种禽生产 经营许可申请递送到省级审批账号,系统调整到位前申请单位可 只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待系统调整到位后两系统同时办理。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各市、县(市、区)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实时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推送相关许可信 息;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种畜禽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 年 5 月 18 日

抄送: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数据和 政务服务局,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



【声明】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属原始发布机构,本站仅为信息展示平台。资料仅供个人学习与技术交流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不对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等作任何担保,因使用本站资料引发的任何风险、损失或争议,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继续访问或下载即表示您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本声明全部内容;若有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