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喻文)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以假充真、违规添加、溯源缺失、标签不规范等突出违法行为,持续规范肉制品生产、流通、餐饮全链条经营秩序,压紧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以案释法作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生产环节典型案例:巴林左旗隆昌镇某熟食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关键词:熟食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违规操作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1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隆昌镇某熟食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后厨调料台查获复配着色剂(日落色)。经查,该食品添加剂标签明确载明适用范围不含熟食类制品,当事人擅自将限用类食品添加剂用于熟食加工,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复配着色剂0.28千克;二是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三是罚款5000元。
警示意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有严格法定标准,熟食小作坊是食品安全风险重点点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极易造成食品安全性隐患,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各类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标规定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随意添加、跨界使用违禁添加剂,坚决守住熟食加工安全底线。
流通环节典型案例:刘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马肉案
关键词:肉制品、未经检疫检验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8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农牧、公安部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刘某存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马肉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未经检疫检验马肉28.55kg。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肉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马肉28.55kg;二是罚款人民币5000元。
警示意义:肉制品检疫检验是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的法定底线,流通环节是肉制品入市销售的关键关口。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存在携带疫病、农兽药残留超标、变质劣质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群众饮食健康。肉制品流通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不采购、不储存、不销售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肉制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辖区肉制品市场安全有序。
餐饮环节典型案例: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某餐馆经营未经检疫检验肉品案
关键词:未经检疫肉品、食品安全隐患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2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某餐馆开展日常检查,在后厨冷冻柜内查获待加工马肉23.6k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肉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属于经营未经检疫、未经检验食用肉类的违法行为。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肉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马肉23.6kg;二是罚款5000元。
警示意义:畜禽肉品检疫检验是肉类上市销售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品存在疫病、药残、变质等多重安全风险。餐饮单位作为食品加工消费的终端环节,直接关系群众用餐安全。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肉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坚决杜绝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肉类,切实筑牢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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