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波 著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1.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由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法制、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治理文化等构成的科学体系。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科学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必须适应时代快速发展需要,持续深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法制、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治理文化等创新,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
2.“机制”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的概念,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行机理,后来逐步拓展到生物体内的生理过程或者生命现象的内在运作方式和调节机理、社会系统中各部分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和运作规则、抽象系统中的各部分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和运作流程以及相互作用方式。“机制”的概念经历了从自然科学领域到社会科学领域,从关注自然现象的物理机制到关注社会现象的制度机制的跨越和升华。概括说来,“机制”是指系统内各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动形式和运行机理。
3.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机制”。一是整合资源的工作载体或者平台。如综合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合作机制等。这类机制的主要功能是整合治理资源、增强治理合力,将碎片化治理转化为系统性治理。二是激发动力的运行机理或者原理。如量化分级机制、贡献褒奖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这种机制的主要功能为落实治理责任、激发治理动力,将被动性治理转化为能动性治理。三是提升效能的治理方式或者方法。如全程追溯机制、延伸检查机制、风险会商机制等。这类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
4.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中,治理机制具有独特的魅力,其能够与行为人的形象、地位、利益、名誉、前途甚至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它通过激励与约束、褒奖和惩戒、自律和他律、动力和压力等手段,激活了行为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强化了行为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了行为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了行为人的执行力和创造力。治理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治理目标与行为人的利益结合起来。有了“利益”牵引,治理才会产生“内生动力”,激活生态系统,逐步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成为一种快乐轻松的工作艺术。
5.在日常工作中,体制、法制、机制、方式容易被混同。体制通常是指有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运行规则和制度体系的总和。法制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制度的总和。机制通常是指系统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和运行机理。方式通常是指为完成组织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手段、途径或者方法。严格说来,四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体制事关格局,法制事关路径,机制事关动力,方式事关效能。
6.机制是使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机理”“内在动力”。如果说制度是“纸面上的法”“静态的法”“死法”,机制则是“行动中的法”“动态的法”“活法”,是激活制度运行的内在力量。治理机制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治理体制、治理法制的影响和制约。在当代社会,体制、法制的影响力、穿透力、渗透力是巨大的,体制、法制对机制始终存在着或隐或显的影响,良好的体制、法制将为机制的创新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和道路。
7.与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制度、治理方式相较,治理机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系统性。机制运行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按照特定的逻辑、流程和模式运行。机制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有机系统。二是成长性。机制随着条件、环境、生态、系统等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完善。机制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遵循着从简单到复杂、从局部到全局、从实践到理论的成长过程。三是逻辑自洽性。机制往往具有功能的协调性和变化的适应性。机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程度上自我调整、自我完善、自我优化、自我提升,最终达到最佳的运行模式。随着外部生态、环境、条件、系统发生变化,内在运行机制往往会与时俱进地成长。
8.治理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适应范围广。治理机制一般为制度安排,许多治理制度中都包含着治理机制,但有的治理机制,如典型示范机制,尚未纳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中。二是运行方式活。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条件和期待不同,所依靠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也有所不同。三是政策导向强。任何治理机制的设定都有特定的目标指引,如整合治理资源、强化治理合力、落实治理责任、激发治理活力、提升治理效能等。四是破解难题优。具体治理机制的设计往往针对的是特定问题。不同问题的破解往往需要不同的治理机制。五是验证效果佳。理念是最深的法则,体制是最大的机制。体制、法制往往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成熟性等鲜明特点,但也有凝固、僵化、滞后等不足。由于灵活性和适应性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体制、法制的缺陷。
9.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具有宽广的发展空间。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法制和治理体制的完善至关重要,因为法制和体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成熟性,事关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础、全局和长远,但法制和体制的完善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实践。期待以完美的治理法制和治理体制破解所有现实问题是一种浪漫主义思维。机制往往是鲜活的、灵动的、具体的、管用的。在相同的资源禀赋条件下,不同的治理机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效果。如果说,理念解决的主要是思想力、领导力和感召力的问题,机制则主要解决的是执行力、创造力和协同力的问题。在思想力、领导力和感召力的问题基本解决后,执行力、创造力和协同力的建设则更为迫切,应当将治理机制创新摆上更突出、更重要、更急迫的位置。
10.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涉及治理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思维可能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也可能是世间最顽固的堡垒。多年的探索实践表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创新,需要实现从批判型思维到建设型思维、从监管型思维到治理型思维、从独占型思维到共享型思维、从封闭型思维到开放型思维、从人治型思维到法治型思维、从所有型思维到利用型思维、从模糊型思维到精准型思维、从浪漫型思维到务实型思维的转变。僵化的思维开不出灿烂的花朵,创新的思维才能绽放出迷人的光彩。全面推进治理机制的现代化,首先必须推进治理思维的现代化。
11.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丰富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模式,提升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效能,使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更加现代。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还存在一定不足:协调联动不够紧密、支撑保障不够有力、制度更新不够及时、社会共治不够深入等。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必须坚持价值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面向基层,深入实际,不断汲取实践营养,不断创新载体平台,不断丰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
12.风险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础逻辑,是现代治理区别于传统监管的本质特征。风险治理一般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三部分,这是风险治理的一般结构。风险评估以科学性为主、风险管理以管理性为重、风险交流以社会性为要。当前,面对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必须更加深刻认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交叉性、叠加性、流动性、跨界性、关联性、传导性、渗透性、高发性、放大性等诸多新特征给安全风险防控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尤其是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需要树立大时代观、大社会观,大健康观、大安全观、大质量观、大风险观、大治理观,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从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科学、法治、国际等多维度进行综合研判、深入交流,全方位、多维度、宽领域、深层次审视和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1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科学决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以科学为基础和导引的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强调在综合分析、系统思考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以证据替代经验,以逻辑替代直觉,以理性替代感性。食品药品安全审评审批、检查核查、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都是以科学为基础的监管执法活动,各项决策都需要基于科学证据或者科学事实进行判断、交流。科学决策需要有明晰的目标与方向、充分的信息与数据、严谨的规则与流程、科学的工具与方法,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可以使各利益相关方从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科学、法治、国际等多个维度,充分交流和表达各自的观点与诉求,使问题与困惑在多元交流互动中越辩越明,使各利益相关方兼听则明,审慎分析,使决策者科学决策,使执行者高效执行,使监督者理性监督,全面提高治理效能。
1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每一天,药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每一生。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来源具有社会性、危害具有社会性、影响具有社会性、治理具有社会性,破解这一世界性难题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公众的知情权,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防患于未然远胜补救于已然。风险交流是连接科学认知和公众理解的纽带,是连接风险认知与风险管理的桥梁,能够帮助各利益相关方有效跨越认知鸿沟、减少认知差异,弥合认知差距,形成认知共识。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各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好地行使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共同寻求妥善应对和处置风险的方式和途径。
1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伙伴关系。萧伯纳指出:“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交换一下,还是一个苹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我们交换一下,一个人就有两个以上的思想。”开展风险交流可以在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起更广泛、更紧密的伙伴关系。通过开展风险交流,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可以明确交流目标,选择交流渠道,了解彼此需求,寻求共同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形成命运共同体。
1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增强公众食品药品安全信心。食品药品大多属于信赖品。食品药品为“硬产品”,法律法规要求的是安全可控、有效可控、质量可控。信息为“软产品”,法律法规要求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透明、充分、可溯等。通过开展及时、透明的风险交流,可以让各利益相关方及时全面了解风险及其影响的真实情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各种误解和恐慌,有效提升各利益相关方对决策的参与度和信任度。专家指出,谣言止于公开,恐慌止于共识。政府的责任是告知真相,专家的责任是解释真相,媒体的责任是传递真相。
1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风险交流是化解矛盾与冲突的润滑剂,使各方达成平衡与和谐。风险交流是消除误解与恐惧的桥梁,是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基石,遏制误解与恐慌蔓延的防护墙。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让公众及时了解风险状况,可以增强公众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公众在风险来临前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未知和恐慌产生矛盾和混乱。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可以增进不同群体间的理解和包容,减少矛盾和分歧,以更理性、更包容的态度共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挑战,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8.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法治化。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还比较薄弱,风险交流管理制度层次低,体系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急需加快法治化建设步伐。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风险交流的重要价值,尽快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上升到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风险交流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等,使风险交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升风险交流的法治化水平。
19.努力扩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覆盖面。风险交流贯穿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任何与风险有关的事项都可以纳入风险交流的范畴。目前纳入风险交流的事项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扩大风险交流的覆盖面:一类是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活动的相关事项,如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规范、技术审评、体系检查、产品检验、警戒等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另一类是食品药品行政监管的有关事项,如政策发布、应急处置、行政处罚等。对于不同的风险交流事项,参与的交流主体可以不同,采用的交流方式也可以不同。应当逐步探索风险交流的类型化,并确定不同的风险交流策略。
20.全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精准性。风险交流的目标是让科学走进生活,让信任回归社会。风险交流不是掩盖问题,而是共同面对问题。风险交流的艺术在于用通俗的语言传递专业信息。在风险交流中,需要认真了解各交流主体的具体情况以及预期目标。不同的参与主体关注的问题不同、期望值不同,应当尽可能了解这些主体的所思所盼。告知真相、消除误解、说明原因、阐释要义、预警风险等等,采取的方式方法应当有所不同。对于不同的交流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交流方式,如通气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在风险交流中,要避免信息滞后、模棱两可、含糊不清,避免信息过载,一次性提供过多复杂而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者使用过多专业术语,使参与主体难以理解。
21.切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性。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是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根本目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出现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风险交流,明确各部门交流职责,优化沟通交流程序,提高风险交流的便捷性。迟来的正义往往是打折扣、有瑕疵、被稀释的正义甚至是非正义。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风险交流的时效性。
22.全面增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互动性。风险交流不是单向的信息传递,而是双向的信息交流。互动是风险交流的最鲜明特色。风险交流的目标是增进理解,消除误解,形成共识,推进治理。应当拓宽互动渠道,组织互动活动,及时反馈回应。风险交流犹如一场心灵的对话,只有真诚才能消除疑虑与困惑。在风险交流中,应当避免单向的灌输式的信息发布,更多关注受众的反馈与疑问;应当避免居高临下的告知,更多进行平等、坦诚的沟通交流;应当保持理性、客观、公正,切实避免情绪化表达,渲染焦虑、恐慌情绪。
23.稳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透明度。透明不仅是一种准则,也是一种状态;不仅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品质。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流,有利于各利益相关方了解彼此的关切、问题的要害,让心灵得以贴近,让情感得以交融,争取早日达成共识。风险交流不仅是言语交流的艺术,更是心灵沟通的艺术。每一次风险交流,都是一次信任的积累。要拓宽风险交流渠道,扩大风险交流主体,保障交流过程透明,实现交流结果反馈,努力实现风险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24.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多主体参与、多环节联动、多链条协同、多领域共治的社会性工作。风险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核心要义。社会共治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要求。只有各方聚焦风险,协力共治,才能有效防控风险,全面提升保障水平。风险会商的内在逻辑是通过结构化的集体协作过程,将分散的信息、知识和视角整合起来,穿透风险的复杂性,最终达成更科学、更全面、更具韧性的风险决策和行动方案。
2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合作汇聚资源,整合创造价值。资源整合不仅是优秀的战略、成功的关键,更是集聚智慧、凝聚力量的良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可以整合多领域信息数据,打破信息孤岛,形成风险全景图谱;可以整合行业专家、技术团队等专业力量,发挥跨领域专业优势,避免“单兵作战”;可以整合部门、区域资源和力量,建立跨区域协同、跨层级联动机制,全力消除治理盲点盲区。
2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及时处置风险。“风险会商是对风险的集体把脉,共同精准诊断潜在的风险。”“风险会商是对风险的集体听诊,努力倾听每一个危险信号。”“风险会商是治理多方的集体行动,共同编织细密的风险防护网。”开展多环节、多部门、多要素、多视角的风险会商,有利于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认识和把握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对各类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开展风险会商,将来自不同部门、机构和渠道的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可以打破信息壁垒,突破信息孤岛,显著提高风险的发现能力,进而及时预警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风险的负面影响。
2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形成治理合力。食品药品安全应当坚持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埃及有谚语:“独行快、众行远。”德国有格言:“一个人的努力是加法,一个团队的努力是乘法。”中国有名言:“孤举者难起,众行者易趋。” 风险会商不是推卸责任的平台,而是共担使命的舞台。开展风险会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聚集在一起,可以汇聚多方智慧力量,共同探讨潜在风险,形成更加系统、全面、完整、准确的风险认知。开展风险会商,不同的治理主体可以更加清晰地认清治理全局和自身使命价值,积极为风险防控出谋划策,避免因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避免出现监管盲点盲区,实现精准防控和高效治理。
2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快速提升能力。开展风险会商可以凝聚各方专家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提升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水平。“风险会商是一枚精准的指针,引导着风险治理的方向。”“风险会商是一座坚固的基石,支撑着风险治理的根基。”“风险会商是一架高耸的云梯,锤炼着风险治理的能力。”开展风险会商,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从各自的专业和经验出发,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和专业的分析判断,可以为风险治理提出多元化、系统化的治理思路和建议,提出更具针对性、靶向性、有效性的治理策略和措施,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协同性。开展风险会商,可以及时掌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形成发现问题、研判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处置。
2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潜在的风险隐患将对公众消费产生负面影响。开展风险会商,有利于对各种风险因素和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提前洞察与识别可能影响公众消费的各类风险;有利于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有利于增强透明度、建立信任链、提升安全感,有效提升公众消费信心。
30.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的事项是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都需要纳入风险会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但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风险会商应当突出重点、分层推进。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切不可等待风险会商后才进行处理。风险会商不可泛化。只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包括区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社会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多发性风险、顽固性风险等,才需要纳入风险会商。
31.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进行会商。纳入会商的风险必须是潜在的、现实的。如果相关风险在会商前已被处置,则该风险一般没有必要纳入会商,除非是同一单位同一产品多次出现风险或者多个产品出现风险,这说明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要坚决防止因参与风险会商而迟延处置风险隐患。目前,有的单位和机构参与风险会商时,汇报日常监管工作多,聚焦风险明显不足。风险会商应当聚焦风险,开门见山,直奔主题,避免拐弯抹角、拖泥带水、旁敲侧击、闪烁其词、言不及义。要聚焦区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社会性风险、多发性风险、顽固性风险等,注意将碎片化的风险进行系统集成并综合判定,进一步提高风险会商的质效。
32.聚焦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进行会商。风险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责任不是模糊的而是具体的。只有将具体风险会商落到具体产品和具体企业上,风险治理才能有效落实。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应当聚焦风险、聚焦产品、聚焦企业、聚焦处置,这四者密切相连,层级递进。风险会商,贵在及时;风险处置,重在落实。有的风险属于个案,有的风险属于类案,但都必须将风险处置的责任明确到具体产品和具体主体上。需要强调的是,有的风险属于“源于管理的风险”,这类风险的处置往往涉及法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明晰责任主体并落实到位。
33.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处置进行会商。风险会商不是行动的终点,而是行动的起点。风险会商的目的在于及时处置风险,必须将风险处置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建立风险处置责任清单,实行闭环销号管理。下次风险会商时,应当对上次风险会商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风险处置到位。要建立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风险处置不积极、不认真、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风险处置及时、有力、到位的,要依法给予表扬激励。
34.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推进会商。风险会商应当坚持法治思维,依据规则进行。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风险会商规则还比较简单,应当加快建立更加系统、完备的风险会商制度,确保风险会商有序高效进行。科学是风险会商的基石,应当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收集渠道,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要强化风险会商的部门协同和系统联动,进一步提高风险会商的实际效果。要加强监管部门风险会商能力的培训,提高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促进会商人员间的良好沟通与协作。
35.食品药品从源头开始到最终消费,经过多个环节、多个链条、多个场所,产品的控制主体和风险因素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场所分散,风险出现后,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有时难以迅速确定,这不仅会延误采取补救措施的最佳时机,导致问题产品继续流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还可能引发公众对食品药品行业的信任危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可以明确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
3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来源可溯。水自源头流,鸟从巢中起。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全过程全周期全链条的质量体系管理。没有体系安全就没有产品安全,没有过程安全就没有结果安全。全程追溯机制可以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零售到消费使用的每一环节追踪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信息。源深流可远,根固木可长。通过全程追溯体系,可以构建起一条完整且清晰的溯源路径,让消费者、企业、监管者对食品药品来源有全面且深入的了解。
3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去向可追。帆过浪无痕,鸟归沙有迹。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中,全程追溯机制可以通过智能化技术与标准化流程,对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条件、运输轨迹、储存环境及销售路径进行毫无遗漏的记录。在运输环节,无论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还是航空运输,每一段行程的时间、路线以及运输工具都能精准记录下来。在仓储环节,存储仓库的位置、温湿度条件等信息可以一并留存。在销售环节,产品从总经销商、分销商直至零售终端的每一次流转,都能清晰追踪。也就是说,某一食品药品若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凭借这一追溯机制,迅速查明问题产品的流向,精准定位到其在市场上的具体分布位置,包括进入哪些地区的哪些店铺,甚至能够明确已售出的产品可能被哪些消费者所购买,这为及时召回问题产品、避免危害进一步扩大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3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责任可究。明责易落实,失责可追究。在食品药品供应链中,通过全程追溯体系,从最初的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再到销售终端,每一环节的风险防控和责任落实情况都可以详细记录在追溯体系内。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通过追溯机制这张清晰的责任图,监管部门与企业等就能够迅速沿着追溯链条,精准定位问题发生的具体环节。比如,若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因操作不规范、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安全问题,便可明确涉事生产企业的责任;若药品因运输过程中温湿度控制不当影响药效,运输企业的责任便无可遁形。借助详实的数据记录与流程信息,无论是生产环节的疏忽、运输途中的失误,还是销售环节的违规,都将被精准锁定,据此可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3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风险可控。责任能落实,风险方可控。凭借先进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全程追溯机制可以实现对食品药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到销售终端的全流程数据实时采集、整合与分析,监管者和企业等可以据此随时掌握全链条、各环节动态。在食品领域,一旦发现某批食品原料农药残留临近超标,或者加工环节微生物指标异常,便可立即溯源排查,对问题原料或者产品进行精准管控,防止风险流入下一环节。在药品领域,若运输中温湿度监测数据偏离标准,系统即刻报警,企业即可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药品变质。通过全程追溯机制,在萌芽阶段就可以及时察觉风险,从而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如召回、整改等,有效阻断风险蔓延,有效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40.食品药品全程追溯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国家建制度、企业建体系、部门建机制、社会建平台。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目标是风险全面防控和责任全面落实。正向追溯涉及研制、生产、流通和消费全链条,尤其是流通环节涉及运输、仓储、配送、批发、连锁、零售、网售等多业态。正向追溯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产品风险。反向追溯是从消费端回溯至研发端,若发现问题,可快速召回产品并追溯责任。反向追溯的目的主要是落实责任,通过信息关联,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倒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义务。
41.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信息是客观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的直接反映,是客观事物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具体表征,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时效性、传递性、共享性等显著特征。从某种角度看,信息属于“前价值”或者“类价值”,是一种具有无限价值的资源和财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是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42.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大时代,信息之于监管与治理,犹如货币之于经济、血液之于生命、阳光之于万物。学者指出,如果没有信息传递,人类社会将陷入极大的恐慌,经济活动将受到极大的阻滞,文化传承将面临极大的断裂。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利于震慑违法者、约束执法者、保护消费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氛围;有利于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和早解决,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
4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便于消费者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许多食品药品属于消费者依靠自身知识难以识别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选择产品时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这类问题,需要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通过比较更好地进行选择。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有利于公众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监管进行监督,促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公众及时发现和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不良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公众及时获取食品药品风险警示、召回等信息,避免或者减少因不安全食品药品带来的健康危害。
4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信息是现代市场的交易要素,也是交易生态的核心内容。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时代,信息成为市场运行的关键资源,直接影响着市场决策、资源配置和竞争格局,推动经济的高效运转。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企业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合格产品信息或者违法生产经营信息的公开,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形成有力威慑,倒逼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抛弃。信息公开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利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诚信经营、质量卓越的企业信息得以展示,缺乏诚信的企业将被曝光被抛弃,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防止“劣币驱逐良币”,避免因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4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消毒剂、除霾器、净化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高度重视治理效能的提升,以保障监管工作的可持续。面对海量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复杂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资源明显不足。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可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借助社会多元力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有效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共享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避免各部门、各地区重复监管执法。尤其是在处理跨地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信息公开可以让各地监管部门快速了解事件全貌,开展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4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防控化解安全风险。及时告知风险,才能及时避免风险。通过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如某种食品被检测出有害微生物超标、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相关部门和公众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消息。如当发现某批次疫苗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公开信息可以让医疗机构暂停使用,防止更多人接种问题疫苗,避免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信息公开可以让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众多主体了解事件的性质和范围。这些主体可以根据信息,迅速采取措施,如开展溯源工作、实施患者救治、加强市场监管等。
47.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是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在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构建的一套无缝对接的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关系。行刑衔接机制恰似一座桥梁,横跨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两岸,实现了行政执法资源与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机整合,形成强大的执法司法合力,使案件能够在执法司法环节快速流转,有效提升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精准度与时效性,从源头上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4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有效应对复杂形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强大治理合力,有利于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全链条的精准打击,有效遏制重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可以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利用侦查、检察、审判专业能力,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将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不足。行政执法方式主要为审评审批、检查核查、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稽查执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有许多优势,如主动性、专业性、高效性、适应性强,但也存在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不足等局限。目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监管资源不足,执法手段单一,技术支撑不强等突出问题。目前,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能够发现大量违法线索,但资源、技术、能力有限,有时难以深入开展调查处理。公安司法机关拥有充足的资源和强制手段,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双方可以共享资源,发挥两方优势,有效弥补行政执法资源的不足。
5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保障法律统一实施。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强化行刑衔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与司法中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小过重罚”“大过轻罚”,使法律的制裁力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切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加强部门协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的精神与要义,在处理案件时协调一致;有利于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是否全面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此外,加强行刑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实体与程序的有效衔接,维护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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