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波 著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5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彰显法律尊严权威。有效的行刑衔接是堵塞执法漏洞、遏制违法犯罪的坚固堤坝。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管执法中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能对违法者起到初步的震慑作用。而当行刑衔接机制发挥作用时,违法行为一旦达到犯罪标准,就会被移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这种从行政监管到刑事制裁无缝对接的模式,让违法犯罪者认识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受到有限的行政处罚,而是会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从而使潜在的违法犯罪者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极大增强法律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威慑力。
5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的协同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设立专门的联络办公室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重大案件查处策略、共同交流工作进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传递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把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掌握的有关食品药品违法的动态信息反馈给监管部门,以便精准出击。在联合执法行动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和检验;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优化案件移送程序。优化案件移送程序,是提高执法质量效率、强化法律统一实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要细化移送标准,构建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类型化规则,制定具体明确的移送标准,清晰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具体界限,明确何种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避免案件移送的主观随意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线上移送平台,实现移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实时跟踪。要设计简洁的标准化移送文书模版,减少不必要的文书和材料,保障移送工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要建立移送监督机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移送过程要进行实时监督,确保行刑衔接顺畅高效。
5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探索信息共享平台。搭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提高行刑衔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要确定信息平台功能与架构,制定统一数据规范和标准,确保不同部门的数据能够对接和共享。监管部门要将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违法案件详情等及时录入平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实时查看、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案件移送延误或者证据缺失。要探索由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选派人员,建立信息管理团队,重点检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行刑衔接不畅。
5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完善证据衔接制度。证据转换制度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移送。要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证据转换为刑事司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出台证据转换指引,提高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采用率。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保存及行政证据刑事转化方面的培训,提升证据证明力及转化效率。
5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完善反向衔接机制。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人民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加强跟踪,促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与正向衔接机制相比,反向衔接机制建设更为薄弱。要制定反向审查指引,分析归纳食品药品领域反向衔接案件办理重点的突出问题,列明关联法条、审查要点,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要提升反向衔接的精准度,明确反向衔接的处理期限和逾期处理的法律责任。
57.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按照监管对象的属性和特征,将监管对象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等级,并确定不同的监管目标、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分级分类的核心在于通过标准化框架和系统化安排,化繁为简、精准施策、提升质效,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分级分类是事物运行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科学安排,解决的是不同的监管对象在不同维度上的差异化、精准化管理的问题。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有利于精准配置监管资源,破解传统“一刀切”监管模式的粗放性,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鼓励监管创新,提升监管质效。
5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为庞大而复杂的监管工作绘制了一张清晰的图谱,在全面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可以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精准投入到高风险产品领域,让每一份监管资源都用在刀刃上,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实现监管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于风险较低的食品药品,可以采取备案管理等方式,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对风险较高的食品药品,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要让违法失信者感到监管“无处不在”,让诚信守法者感到监管“无事不扰”。
5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精准防控安全风险。精准的分级分类是构建有序规则与高效体系的基石。食品药品种类繁多,不同类别的产品风险差异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产品的风险进行更加精准的防控。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当加强功能、配方等方面的审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产品,如加工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普通化妆品,可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满足多元消费需求。不同消费群体对食品药品需求不同。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要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格把控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以及营养成分,确保其符合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殊需求;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确保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营养需求。对于孕妇药品,要加强药物安全性和潜在风险的评估,避免药物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避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
6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分级分类监管为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提供明确的监管政策导向。在食品领域,可以针对大型食品企业与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这样既能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标杆效应,又能引导生产加工小作坊参照标准不断完善生产流程,强化质量管理,加快形成优势互补、协同提升的良好产业生态。在药品领域,可以针对不同药品类别,精准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促使企业主动革新生产技术、加大科研投入,严格生产管理,实现生产效能与产品质量双提升。
6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强化风险综合评估。没有分级分类就没有科学管理。分级分类的目的在于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整合食品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海量数据,包括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检查核查、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稽查执法、投诉举报等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智能模型,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和分级分类。在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充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个性化的监管策略,对高风险企业和产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低风险企业和产品适当减少监管负担,提高监管精准度。
6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加强风险信息管理。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必须紧紧盯住、抓住、扭住“风险”这一要害。鼓励建立分级分类信息数据库,录入产品、企业、原料、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等信息,方便监管部门查询和追溯。建立分级分类信息公开平台,向消费者公开食品药品分级分类情况,让消费者能够通过简单的查询了解食品药品分级分类等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分级分类预警,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药品,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6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于高风险食品药品,调配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监督检查、抽检等,增加对高风险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次数,对高风险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环节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监控。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监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对高风险产品监管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要积极引进食品药品监管专业人才,尤其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提升高风险产品领域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6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增加对高风险食品药品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力度。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如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穿透式”检查等,在分级分类监管、拉长监管周期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确保对高风险企业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要强化风险防控,对不同类别的食品药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食品药品提前进行预警和防控。
66.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通过释放强大的正能量信号,激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卓越的贡献,积极投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努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从全球的角度看,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激发全社会投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调动更多资源和力量,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贡献褒奖机制是对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定领域内所做出的贡献予以认可、奖励的制度安排与运作方式。贡献褒奖机制具有塑造正向激励文化、激发群众投身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导引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价值,有利于激励培育勇于争先、善于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6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塑造争创一流文化。“激励是一颗子弹,一把钥匙,一个常常微小却有着惊人力量去改变局面的力量。”激励是成长的引擎,能够驱动员工自我超越、团队迈向卓越。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既能对直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催人奋进、励人争先的激励,塑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持续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注入强劲的动力。同时,也能通过树立标杆、培育样板,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的人员投身食品药品安全事业,形成共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良好社会生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褒奖,弘扬了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正气,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良好风尚,提升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成就感和信任度。
6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贡献褒奖之所以卓有成效,在于其能够满足社会心理需求、激发积极向上动力。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能够激励吸引更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的大格局。如对及时察觉并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隐患的人员予以表彰,可以极大激发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荣誉感,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向纵深发展。
6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安全是食品药品的生命线。贡献褒奖机制能够激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推动食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褒奖,不仅能让受奖者获得实际的收益与崇高的荣誉,更能在全行业树立起亮丽的标杆,促使其他企业、个人纷纷效仿,将质量安全放在发展的首位,不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推动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高质量方向发展。
7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推动治理创新发展。激励是管理的第一原则、第一要素、第一动力、第一要诀。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专家给予褒奖,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活力,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支撑力量。如对研发出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型食品加工技术、药品生产新工艺的团队进行褒奖,能够激发更多的科研力量投入相关科技创新中,加快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创新监管技术、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等,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7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提升公众消费信心。信心是最珍贵的品质、最重要的财富、最强大的力量。完善的贡献褒奖机制,不仅向社会传递政府及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而且通过贡献褒奖机制,让为食品药品安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切实感受到自身价值被认可和尊重。当公众看到政府和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褒奖时,会进一步增加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放心购买和使用相关产品。
7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广大消费者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和重要监督者,能够及时发现身边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贡献褒奖机制可以吸引社会组织、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有效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
7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是践行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搭建举报快捷、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有效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有利于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打好一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人民战争”;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线索,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立体监督网络,拓展监管部门的“眼”和“耳”,延伸监管部门的“手”和“脚”,让不法分子深深感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必将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从而有效遏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7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对食品药品消费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社会监督权利。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从法律层面明确举报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相关奖励措施,有利于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7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拓宽利益诉求渠道。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一些消费者遇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往往不愿、不想、不敢投诉举报,有时也不知如何投诉举报。作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直接接触者和首要发现者,消费者所提供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最直接、最及时、最全面,对监管部门主动、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和渠道,构建反应迅速、沟通快捷、运转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有利于动员和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透明度,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7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幅度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愿犯法、不敢犯法、不能犯法、犯不起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一般而言,监督网络越密,惩戒威慑力度越强,违法犯罪的成本也愈大。有学者指出,有奖举报机制,有如点亮暗夜的明灯,让隐匿的违法犯罪行径暴露于正义之光下。有奖举报机制,是激发公众监督热情的引擎,驱动社会向更安全有序的方向前行。这些表述说明有奖举报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持续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的创新路径,有利于从多维度、全视角、多方位搭建严密的食品药品安全立体监督网络,让监管的触手延伸至每一处细微角落,不断拓展监管的广度与深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无断链、无死角、无盲区。
7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前行者。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既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管,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作为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一种有效互动机制,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能够有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社会力量有效弥补行政监管覆盖的有限性和惩戒的滞后性,使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更具主动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形成更加有效的社会预警系统,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78.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走向纵深,既需要加大压力,也需要强化动力;既需要加大约束,也需要强化激励。激励是管理的第一要素。示范引领机制是从众多的食品药品安全主体中遴选出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示范者,引领同行学习借鉴,形成比学赶超、力争上游的良好局面。示范引领机制是通过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以面扩域,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的有效举措。榜样比教训更有力量,激励比约束更为持久。推进示范引领机制建设,有助于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优化治理模式,创新治理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先进、争创一流良好氛围,带动全域全员改革创新,追求卓越,有效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7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推进治理模式创新。管理的核心使命是激励。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创建,培育一批示范,树立一批楷模,使先进经验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方式。示范引领机制具有典型性、动态性、引领性等鲜明特征,通过“试点探索—经验提炼—辐射推广—优化升级”的系统建设,让示范引领项目成为治理模式创新的“孵化器”和“加速器”,让“小场景”撬动“大变革”,破解治理难题,激发治理活力,加快实现从“典型示范”向“全域提升”的治理模式转型,为全面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成功范例。
8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示范引领机制是推动行业进步的重要力量。示范引领机制的核心逻辑是从标杆效应到生态赋能,通过培育标杆主体、提炼先进经验、扩大示范应用,推动行业从单点突破到整体提升,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机制的灯塔价值、协同价值、溢出价值,为同行企业提供优秀范例,激励更多企业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带动全行业全面进步,为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筑牢更为坚实的根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建设,通过树立一批严格遵循质量规范、品质把控卓越的食品药品企业作为行业典范,在社会上树立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示范样板,能够有效激发整个行业追求卓越、实现超越。当标杆不断涌现、经验快速推广、生态加快塑造、文化全面建设时,食品药品行业水平就会全面提升。
8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节约社会治理成本。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能为社会提供具体而生动的标杆,有效降低资源重复投入成本、社会治理试错成本和多元主体协同成本,避免重复探索,减少同质化投入,实现从“粗放式治理”到“精细化治理”的转变。有学者指出:示范引领机制的本质是通过“个别探索、规模复制、生态协同、整体推进”,实现社会治理从“高投入、低产出”转向“精投入、大产出”,打破社会治理的“边际成本递增”困境,实现社会治理的“帕累托改进”。示范引领单位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促使其他单位优化组织管理,强化合规建设,减少违规行为,有效降低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
8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发挥行政指导优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犹如明亮灯塔,为众多航船照亮卓越之路。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持续转变,行政指导凭借其柔性特质,搭配利益诱导机制,逐渐成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的新模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是推动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指导治理模式落地的有效举措。这一机制不仅能够充分激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投身示范引领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显著降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成本,助力加快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效能治理的目标,对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意义重大。
8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自我发展。激励是最好的老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原则,要求哪个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产生负有责任,哪个企业就应当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创建,将强化食品药品企业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成就感,促进食品药品企业健康发展。
8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促进监管效能提升。借助示范引领机制,监管部门可以总结推广有效的监管经验和模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对典型企业和单位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可以发现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和措施,完善监管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
8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健康是人类的第一财富和永恒价值。多年来,许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与行为人的诚信缺失有关。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可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减少危害公众健康的道德风险。同时,在现代社会,信用既是一种道德拘束,也是一种法律约束;既是一种无形的财富,也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要素,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能够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诚信的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的主体给予惩罚,让诚信的主体获得更多的优势和机会,让失信者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
8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有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人无责不立、无信不立。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可以让企业明确认识到诚信与利益的紧密关联,从而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承担起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对生产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可靠、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可以激励企业保持高标准的质量和诚信水平,引导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让失信企业深刻认识到失信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强化自身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形象意识,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8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诚信的世界是美好、和谐的世界,诚信的社会是阳光、轻松的社会。信用奖惩机制能够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风险治理效能,为实施精准监管提供目标和方向。明确信用奖惩措施,可以鼓励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更高标准,采取更优措施,提高整体安全水平。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和力度,将更多精力集中到那些存在风险隐患或者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上。信用奖惩机制能够有效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公众可以清晰地看到哪些企业受到奖励,哪些企业受到惩罚,进一步增强对监管工作的认可和信任。
8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必须坚持科学监管。绩效考核如同一根指挥棒,为监管工作指明方向,激励监管部门和人员沿着确定目标前行;绩效考核犹如一面镜子,清晰映射出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并努力发现问题,改进提升;绩效考核恰似一条绳索,将监管战略任务层层分解,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相连,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协同性。总之,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推动监管部门探索监管规律,优化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有利于推动监管部门坚守风险治理、责任治理、智慧治理理念,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效能治理,全力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8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窗口。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健康的重要基石。食品药品安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决定着国家的发展与繁荣。食品药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绩效考核是推进社会共治的一条纽带,一端系着各方责任主体,一端连着公众健康安全。绩效考核将充分听取各食品药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深入了解监管工作如何增进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有利于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规范标准,开展培训和指导,推动食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共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9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只有健康产业的勃勃生机、监管事业的欣欣向荣,才有人民幸福的蒸蒸日上。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的目的不仅是推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绩效,同时也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食品药品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绩效考核的效果必然会延展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将激励与约束传导到企业,激励企业强化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绩效考核不仅关注总体目标、结果指标,也关注具体指标、过程指标,有利于将产业发展的总体指标分解为具体的可量化的企业指标,推进企业更加注重精益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实现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
91.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全体系环节、全流程要素、全流域生态紧密相连,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可能危及公众健康安全。连带责任恰似一条绳索,将各方命运紧缚,共担义务责任,共保公平正义。食品药品安全连带责任机制能促使链条上所有相关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积极承担起相应责任,避免互相推诿。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可让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担责,形成强大威慑力,促使各环节参与者主动加强质量安全把控,严守安全底线,全方位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连带责任机制,有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连带责任机制是一条休戚与共的命运链条,任何一环的松动都将影响全局。连带责任机制的建立将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链条中的各个主体,包括生产商、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等,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更加谨慎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否则,不仅直接违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与之相关的其他主体如场地提供者、广告发布者等在特定情况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连带责任机制,有利于激发消费维权动力。连带责任机制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运用,使消费者可以选择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行使权利的对象,获得快速和便利的赔偿。连带责任机制降低了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成本,调动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连带责任机制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促使其更加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努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其中包括“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机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界定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通过调查、取证、听证等法定程序,对涉事责任主体予以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处罚,全方位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推进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机衔接,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与声誉罚相互结合,进一步提升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95.在法律制度体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核心要素,三者紧密相连。义务是责任追究的前提,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后果。没有义务匹配的权利,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虚设权利”,没有责任匹配的义务,是缺乏有效保障的“软性义务”。法律如果仅仅规定权利和义务,无对应的责任支撑,法律将没有“牙齿”,权利救济将无保障,义务履行将无约束,法律权威将丧失,公平正义将落空。在责任体系中,责任配置是基础,责任履行是核心,责任保障是关键,责任追究是要害。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责任。立法是分配正义,执法是推行正义,司法是校正正义。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通过对正义的校正回归正义的初心。
9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天大的事。食品药品属于特殊性产品、健康性产品、刚需性产品、风险性产品、信赖性产品、严管性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导致严重的后果,危及公众生命健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必将对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主体形成强大的威慑,促使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最大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企业应当坚守安全意识、风险意识、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形象意识等。责任追究机制犹如高悬之剑,震慑违法之念,守护公正与秩序。通过对违法企业和违规分子的精准亮剑,有力彰显法律威严,促使市场主体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维护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9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提升政府监管效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是一张严密的法网,用制度的刚性编织起民众的安心,不放过任何一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缺口。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起着监督和约束作用。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9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提高公众信心信赖。信任产生力量。公众信赖力是评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公众信赖力源于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求是作风、公正形象等。当公众清晰了解食品药品安全有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作为坚实保障,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且公正得到处理,将会极大增强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信心和信赖,而且这种信心和信赖将驱动食品药品安全良好社会生态的加快建立,并助力食品药品产业的稳健前行。
100.多年的治理实践启示我们: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产品为王、健康为魂;安全为上、质量为金;风险为要、责任为重;体系为纲、能力为根。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必须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快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和治理文化,以创新增活力,以创新蓄动力,努力开创新时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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