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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5-12-07 09:06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编辑:夏思睿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市天桥区轩宇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8月14日,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济南市天桥区轩宇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1日,根据举报,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带有中国重汽“1.png”商标标识的汽车配件一宗,违法经营额共计1.61万元。现场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辨认,以上汽车配件不是由中国重汽“1.png”注册商标持有人或其授权许可人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金润和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源开关案

2025年2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青岛金润和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源开关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销售的高低压配电设备中使用的87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92台KB0控制与保护开关,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并非权利人生产或其授权许可人生产,涉案商品货值10.2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惠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光缆案

2025年9月10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淄博惠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COMMSCOP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0日,根据省局转办案件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与深圳市聚优光贸易有限公司(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在明知对方销售的光缆系侵犯“COMMSCOP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购销合同两次购买侵权产品并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2.18万元,违法所得0.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枣庄市中区食乐汇食品零售店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5年3月31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枣庄市中区食乐汇食品零售店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3月4日,根据举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安佳”、“妙可蓝多”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贴牌加工“安佳牌”“妙可蓝多牌”黄油及芝士碎,并在电商平台开设五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述食品,销售额达23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9月11日,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等人销售侵犯“始祖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9月,根据举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东营市公安局联合东营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侵犯“始祖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有“始祖鸟”(ARC'TERYX)标识的假冒服装7102件,涉案金额298万元,并同步查处辖区内8个直播带货窝点。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不是权利人生产或者其授权许可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伊梦银鸽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伪造厂名厂址服装案

2025年9月30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莱阳伊梦银鸽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伪造厂名厂址服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8日,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标有“konges slojd ”等商标的服装等商品12545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厂名、厂址为当事人伪造,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伪造厂名厂址的服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东恒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线束案

2025年9月29日,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潍坊东恒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线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根据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线束,违法经营额为4.96万元。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辨认,涉案线束非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许可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劲能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电池案

2025年7月4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济宁劲能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4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劲能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锂电池上标注“拓跑®”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拓跑®”商标注册证书,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商标公告,第84798247号“拓跑®”商标申请日期为2025年4月18日,案发时“拓跑®”商标尚在初审异议公告期内,当事人并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在产品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9.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鑫光轴承经营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20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城市鑫光轴承经营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根据举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的18种102套轴承,经商标注册人辨认,涉案产品均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授权许可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5年6月20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市阿尔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5年8月21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对威海市阿尔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7月7日,根据投诉,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威海市杰世游艇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标识的浆式冲浪板,违法经营额共计12.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福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4月17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山东福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根据举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醇柔老白汾酒”和“53°防伪老白汾酒(10)”,违法经营额为9.66万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曲轴案

2025年7月11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山东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根据举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曲轴的包装箱和合格证上均标注某商标和商标权利人的厂名厂址,违法经营额为4.9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单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奥鸽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11日,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菏泽奥鸽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8日,根据举报,单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在生产销售的四轮车中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标识的违法行为。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相关涉案商品均不是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8.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