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张坤)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九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强化肉类产品、外卖餐饮、校园食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的质量安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近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守诚实守信经营底线,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某烧烤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8月15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某烧烤店以猪肉冒充牛、羊肉进行销售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烧烤店在售的“手工羊肉”与“小把牛肉”实际使用的食材为“牛味肉串”和“手工肉串(羊味)”,其主要成分为猪肉,并不含牛、羊肉成分。当事人行为构成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清晰地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领域虚假宣传的“零容忍”态度,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坚守诚信底线,任何企图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维护了“舌尖上的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行为树立了标杆。
二、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且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5月22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且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将某餐馆被抽检生姜的检验报告(噻虫胺项目实测值超标,结论为不合格),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生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已全部使用销售完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向社会公示,且存在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本案体现了执法中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又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实际困难、整改态度与社会危害程度,实现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彰显食品安全执法的温度与精准。
三、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共青城某货零售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8月27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共青城某货零售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共青城某货零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金牌玛卡”等5种标注食品批准文号的物品。经检定,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西地那非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本案通过行刑协作,严厉打击了非法添加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有力维护了食品安全底线和法律权威,保障了公众健康与市场秩序。
四、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7月22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存在过期饮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安全关系着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五、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6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3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浓香)酸价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21),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食用油等重点食品,通过严格抽检和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小作坊领域违法行为,体现了对重点品类和薄弱环节的持续监管力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六、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修县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脆骨串”案
2025年2月26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县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脆骨串”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的“脆骨串”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查处表明了对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强化源头管控,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宁县某奶茶店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5年3月11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宁县某奶茶店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非食品原料雪燕、并处以罚没款518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8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某奶茶店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桃胶雪燕炖奶”中使用的原料“雪燕”为植物提取物,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属于新食品原料。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报告,且该原料未经国家卫健委审核批准。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查处食品奶茶行业,是因为其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该行业涉及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多个环节,若存在无证经营、使用过期原料或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原料等问题,会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规范行业经营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倒逼从业者坚守安全底线,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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