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方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结合惠山网络餐饮行业发展实际、群众消费需求,查处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一、无锡市阳山镇某鸭肉面馆(王某某)未使用封签案
2026年5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外卖食品没有使用食品安全封签。
当事人未使用封签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惠山区某烤肉拌饭店(吴某)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5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外卖店铺,其将外卖订单委托给惠山区钱桥某餐饮店加工制作。另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惠山区玉祁某小吃店(吕某某)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4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平台开设外卖店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制作餐品的鸡肉和米粉落地存放且未加盖。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4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惠山区某奶茶店(余某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10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品操作台上查见一款已开封并用于制作奶茶的碧根果碎已超期近一个月。现查明,本案货值金额473.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2026年6月3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无锡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新外卖平台公示许可信息案
2026年5月18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某某牛排”外卖店铺,并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一致。经查,当事人未将新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外卖平台。
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外卖平台公示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5月18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外卖行业快速普及,网络餐饮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是筑牢民生食品安全防线、规范新业态发展的重要民生举措。惠山区市场监管局精准聚焦网络餐饮行业痛点、监管难点,通过线上平台排查、线下实地核查、常态化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闭环监管体系,提升群众餐饮消费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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