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2025年,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重点,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全国“优化消费环境月”活动部署,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视力训练仪,直播过程中宣称同类竞品存在“导致眼部睫状肌痉挛”“用多了容易涨近视度数”等问题,并使用“坑害孩子”等误导性表述。经查,当事人为获得竞争优势,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传播竞品的负面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同时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构成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主体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非理性竞争,不仅导致行业陷入“增产不增收”“多劳少得”的发展困境,更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扭曲现象。作为电商直播领域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直播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作用,规范引导相关行业竞争秩序加快回归良性有序的轨道。
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公司通过私域直播向老年群体销售普通食品,直播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在天津市运营线下门店54家,通过免费赠礼、低价团购等形式吸引老年消费者进入门店微信群,定期在群内开展私域直播营销活动。私域直播间以健康科普、专家讲座、观看红包等形式精准“围猎”老年群体,通过宣传产品治疗功效、夸大产品食用功效、虚构专家身份、伪造厂家背景等手段销售普通食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私域直播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案件,其通过“线下引流+微信群运营+私域直播”的隐蔽模式,虚构产品信息,夸大使用功效,诱使消费者陷入消费陷阱。本案的查处,震慑了披着敬老助老外衣实施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消费秩序,守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在收到桥式起重机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虽张贴停用标志,但未对设备遥控器及配电设施进行有效管控,也未开展实质性维修整改,仍继续违规使用该起重机进行生产作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市市场监管委严格监督,确保上述桥式起重机予以拆除并作报废处理,实现了隐患的彻底消除和执法闭环管理。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精准取证、严格程序、强化普法,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彰显了执法监管的威慑力与公信力。
四、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线上引流线下销售”的模式,销售标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经查,该公司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润,通过非官方渠道低价购进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随后高价对外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服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还以侵权服装冒充正品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作为商标侵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其依法查办不仅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与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此举对规范行业市场秩序、遏制侵权违法行为蔓延,发挥了警示与震慑作用。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及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构建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提供了坚实保障。
五、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传媒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某传媒公司通过直播形式销售侵权服装,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销售侵权近似迪桑特第159360号图形商标图案的服装(短袖、短裤)和近似斐乐第163333号图形商标图案的短裤。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服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不仅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准备或正在实施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人的有力震慑和重要警示。直播销售侵权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售后维权困难,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不仅是深入保护以自身智慧和劳动赢得尊重的知识产权人的重要方式,更是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六、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类产品经营企业发布酒类违法广告出现饮酒动作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酒类产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自行拍摄、制作、发布酒类广告,视频广告中出现了饮酒动作,并在广告中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自2023年5月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均属于互联网广告,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制作并发布的广告不仅出现了饮酒动作,还包含诱导、怂恿他人饮酒的内容,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或饮酒的冲动,忽视了过度饮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尤其是对青少年的不利影响。此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广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必须合法合规地进行广告宣传。
七、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终身食品禁业案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静海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韩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查,韩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胶囊和减肥药片系“三无”产品,无法提供食品来源,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经鉴定,涉案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韩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韩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施以“终身禁业”的严厉处罚,充分展现了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维护公平市场和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与强大能力。此举不仅为游走在食品违法犯罪边缘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更为守法经营的食品从业者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八、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驴肉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酱驴肉,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酱驴肉检验出马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认定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为牟取高额利润,使用掺杂掺假的驴肉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让老百姓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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