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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品牌危机: 百年金字招牌如何沦为“商标大卖场”?

2025-12-31 15:26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夏思睿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刘军民 夏思睿 赵晗宇 李方冰 记者 杨玉国)2025年12月20日,北京同仁堂集团就“南极磷虾油造假事件”发布致歉声明,承诺开展品牌清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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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招牌

一张来自某购买平台上的截图,显示来自安徽、湖南、广州、河南、山西、青岛、杭州、四川、成都、兴安等地多个生产厂家的北京同仁堂品牌产品。在电商平台搜索“同仁堂”品牌,有超3000家以上店铺销售各类保健品、药品,三成以上为非授权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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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电商平台所经营的带有“北京同仁堂”品牌字样的产品

乱象存生  授权泛滥  商标混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显示:以“同仁堂”为关键词的注册商标仅763件,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2个类别。

据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官网介绍,该集团拥有七个子集团、两个院和多家直属子公司,2400多家零售终端和医疗机构,36个生产基地、110多条现代化生产线,可生产六大类、20多个剂型、2600多种药品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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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同仁堂集团官网所显示的架构体系

据12315投诉网站查询数据,自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23日,涉及北京同仁堂的投诉已超过1100多条,大多指向产品质量问题。

据了解,集团旗下二级、三级子公司层层转包授权,部分地方经销商甚至同时代理多个近似品牌。中国食品安全网查阅几大电商平台后发现,存在大量使用“同仁堂集团监制”“同仁堂秘方”等模糊表述的商品。同规格六味地黄丸在不同店铺售价相差3-5倍。

12315投诉网站公开数据显示,投诉信息包括标称“同仁堂”的鹿茸片水分含量超标,实际为养殖梅花鹿幼角切片。

消费者刘女士投诉:在一直播间购买的“同仁堂”阿胶糕,检测报告显示胶原蛋白含量不足国家标准的15%。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内部人士爆料:部分授权生产企业为压缩成本,将黄芪切片厚度从3mm减至1.5mm,药效成分含量下降60%。

“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实测有效成分为“0”

据新华社微博网页20日晚9点文中报道,此前上海市消保委检测发现,标称“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实测有效成分为“0”,涉事经销商四川健康药业与生产商安徽哈博药业涉嫌虚假宣传。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连夜成立省市区三级联合调查组进驻涉事企业,同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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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极磷虾油

启动司法程序 向消费者致歉 全网清剿“李鬼”

2025年12月20日,北京同仁堂集团分别在人民日报微博网页版和新华社微博网页版发布声明,向消费者致歉并启动品牌整治行动。措施包括:全面下架涉事产品,对消费者启动“退一赔三”快速理赔通道;派出专项工作组赴四川彻查全产业链;开展“净网行动”,72小时内清理非授权店铺2876家;建立“品牌白名单”制度,电商平台仅保留23家直属旗舰店,统一使用“双龙”防伪商标;对涉事子公司启动问责程序,3名高管被停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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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同仁堂官网显示的统一使用“双龙”防伪商标图案

专家点评:

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田太荣指出:“当品牌价值沦为租金来源,产品质量必然让位于短期利益,这是典型的品牌空心化。”他表示,这场危机暴露出百年老字号品牌管理漏洞,全国超3000家同仁堂店铺中,相当比例存在授权违规。

从企查查所查到的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类别是保健食品、方便食品、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田太荣教授认为:“此次事件或将推动《老字号品牌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建立负面清单+动态淘汰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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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所查到的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类别范围

主管部门回应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南极磷虾油”问题将强化食品委托生产监管。

据新华社消息,市场监管总局12月25日回应,“南极磷虾油”事件暴露出企业委托生产加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些企业借助企业品牌影响力,仅关注销售利润却不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甚至纵容被委托企业制售不合格产品。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将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商标授权、特许经营、来料加工、定制生产等方式进行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形纳入监督管理,明确细化委托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类似同仁堂贴牌加工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行为的监管。近期将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对市场上的磷虾油、鱼油等产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同仁堂:责令李声义辞职,并对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全部予以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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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一个事件 促生一个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显示,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要求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当“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