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燕)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精准规范辖区食盐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碘营养健康与食盐消费安全,1月26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食盐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专题学习会议。各业务科室、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会议。会议重点围绕食盐安全核心法律法规、甘肃省食用盐碘含量专项标准及监管实践要点展开系统学习。为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辖区食盐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专题学习现场 图片来源: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议指出,食盐作为民生基础性商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科学加碘是预防碘缺乏病的关键举措。甘肃省作为碘缺乏病防控重点区域,已明确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地方适配标准,规定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21—39mg/kg,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且包装标签需在显著位置标注“加碘”或“未加碘”字样。全体参会人员需深刻认识甘肃地方碘含量标准的强制性与特殊性,将其作为食盐监管的核心技术依据,确保监管工作精准落地。
会上,重点解读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核心法规,明确了食盐生产经营的禁止性条款与法律责任。针对监管实践中的重点难点,详细梳理了三大核心监管内容:一是核查外包装标注完整性,加碘食盐必须同时标明“加碘”标识、具体碘含量及“21—39mg/kg”波动范围,缺一不可,严禁无标签、标签模糊或未标注碘含量波动范围的产品流入市场;二是碘含量合规性核查,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中重点查验食盐包装标签碘含量标注是否规范、检验报告数据是否符合甘肃地方标准,严厉打击碘含量超标或不足的不合格产品;三是经营资质与来源管控,严禁非定点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禁销售散装食盐、工业用盐及其他非食用盐,严防液体盐、井矿盐卤水熬制盐等违禁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四是规范经营主体责任,要求食盐零售单位必须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建立健全进货查验与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确保不合格加碘盐可追溯、可召回。

专题学习现场 图片来源: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议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熟练掌握食盐安全法律法规及甘肃碘含量专项标准,将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监管实效。一是开展全覆盖宣传,向食盐销售经营者、餐饮单位及群众普及碘含量标准、科学用盐知识及相关法律责任,引导经营者规范标签标识、消费者科学选购;二是组织专项检查行动,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及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严查碘含量不合格、标签不规范、来源不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与盐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构建全链条、常态化监管格局,切实保障辖区食盐质量安全与供应安全。
下一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将以此次学习为起点,持续加大食盐安全监管力度,以精准执法守护标准落地,以严格监管筑牢安全防线,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盐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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