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欢)为持续推进“守护一日三餐”食品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引导肉类经营户落实主体责任,现将集中整治以来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宁城县某牛羊肉门市销售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基本案情: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移送案件称,检查发现辖区内某门市存在销售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无标签食品并处罚款1500元。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作出消费选择,也是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核查的重要依据。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剥夺消费者知情权,无法知晓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关键信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溯源追查,消费者维权困难;同时容易误导储存、食用,存在变质等食品安全隐患。对该案件的查办,有助于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宁城县某水产门市销售并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
基本案情: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制品及冷库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门市冷库内贮存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存在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并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与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本案是通过开展冷库专项检查发现的案源,对于冷库的监督检查是筑牢食品贮存环节安全防线的关键抓手。部分经营者利用冷库低温环境贮存待售过期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规避日常巡查。查办此类违法案件,能够压实食品经营者仓储管理、库存自查、进货查验的主体责任,堵塞监管漏洞;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督促冷库经营者落实管理义务。
案例三:宁城县某熟食店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投诉,检查发现某熟食店经营者存在以鸭肉干冒充猪肉干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经营者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消费者投诉发现的肉制品领域典型的肉源性造假案件,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出售一方面欺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其原料品质难以保障,若未经检验检疫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该行为压低售价冲击市场,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损害守法肉制品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扰乱肉制品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此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治、监督可形成社会共治氛围,推动监管提质增效,震慑不法经营者,倒逼肉制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守护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四:宁城县某超市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案情: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某超市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牛尾产品包装上未粘贴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结果: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包装上未粘贴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肉制品包装未粘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环节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该类行为易造成肉制品来源可追溯链条断裂,无法确认肉品检疫状况,存在病死肉、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的风险与食品安全隐患。查办这类案件,一是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肉品检疫证明查验制度,守住肉品入市关口;二是打通肉品溯源链条,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经营者规范检疫证明留存、检疫标志自检工作,防范未经检疫肉品流通风险;三是通过案件查处补齐监管漏洞,提升肉制品领域监管质效,推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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