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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十一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2026-10-28 16:12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查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发布第十一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以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丰京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2026年7月,该局接举报线索,反映位于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55号1层102室的当事人丰京餐饮店存在使用的醋瓶中有虫体及筷子发霉长毛情况。经查,当事人醋瓶瓶盖长期敞口放置且未及时更换,虫卵随昆虫活动进入瓶内,随即孵化成虫;筷子为木质材质,因店内潮湿闷热,导致筷子出现发霉现象。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案例警示:“一瓶醋、一双筷”看似小事,实则是管理制度空转的缩影。个别经营者重经营、轻管理,对清洗消毒、防虫防害等关键环节控制落实不到位,一处疏漏就可能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广大餐饮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主动自查自纠,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

上海市杨浦区海星综合商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2026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浦区内江路469号的当事人海星综合商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线下门店及线上平台店铺内对外售卖多款冷食类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本案中,商家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既违反法律法规,也埋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餐饮经营者应在核准的经营项目内规范经营,严禁出现超范围经营行为。

上海宸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6年7月,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杨浦区国定东路273弄8号102室-1的当事人宸羿餐饮使用无鹅肝成分的“香蜜肝”加工制作成“鹅肝黄金蟹肉蟹黄拌面”、“香煎鹅肝25g”、“香鹅肝”等食品在多个外卖平台店铺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的查处不仅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反映出当前线上餐饮营销仍存在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认知差异进行误导性宣传问题。在食品类商品中,原料成分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健康选择与消费体验,“鹅肝”与“鸭肝”不论在价格、口感及市场认知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将鸭肝制品冒充鹅肝制品宣传销售,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本案的处理也提醒食品经营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虚假宣传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上海旺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材料食品案。2026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前往杨浦区国定东路273弄8号101室-6当事人旺梦餐饮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后厨冰箱内发现1袋已开封的奶香芝士风味酱,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保质期9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案例警示:网络餐饮消费受众广、订单量大,后厨的原料管理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餐饮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食品贮存管理、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等制度,对各类食材做到入库有登记、过期及时清理,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上海市杨浦区沪耶餐饮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6年7月,该局接举报线索,反映位于杨浦区源泉路151号的当事人沪耶餐饮经营部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情况。当事人在其线上平台店铺内宣称销售的菜品“清蒸鲈鱼”为现杀现蒸,经查,宣传内容与实际加工流程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本案聚焦线上餐饮宣传乱象开展精准查处,对外卖餐饮行业不实宣传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辖区餐饮经营者自查自纠、规范平台菜品的宣传用语,引导行业诚信经营,有效压实网络餐饮主体责任,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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