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李飞 记者李甜甜)记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添加剂滥用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持续巩固治理成效。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现选取两例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某酱制品经营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抽样,经检验,某酱制品经营部销售的五香煮花生(自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涉事批次五香煮花生(自制)为预包装食品,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个人手中购买,当事人购买时未查验供货者主体资格,无法锁定供货主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该案件的违法线索已移送至涉案食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评析:五香煮花生这类食品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涉及人群多、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极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食品生产者要按照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确保食品来源清晰、记录完整、追溯有效。
二、天津市河东区某食品经营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抽样,经检验,某食品经营部制售的红糖馒头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涉案红糖馒头系当事人自行制作,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及对当事人经营的其他品类面点的抽检情况,认定涉案红糖馒头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为原料枣干带入。当事人无法提供枣干进货记录及相关资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部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把握不准,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危害消费者健康。此外,自制面点所用红枣干、核桃仁、葡萄干、芝麻等辅料,若原料存在食品添加剂风险,也会造成成品污染,带来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须规范加工操作,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守住原料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自制面点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环境卫生良好的经营主体,留意产品感官状态,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据悉,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将持续巩固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效,抓实日常巡查与监督抽检,从严做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深化部门协同,畅通数据共享,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同步拓宽科普宣传渠道,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解读政策要求,持续提升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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