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祥力(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市集所 所长)
摘要:《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确立“县级市场监管局领导管理、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限定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的条块治理格局。条例第九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基层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种偏差:乡镇(街道)将“统一指挥协调”扩大理解为行政指挥命令,摊派非监管任务、干预个案执法;部分市场监管所片面理解派出机构定位,拒绝开展联合排查、线索移送、纠纷联处,形成专业监管与基层治理“两张皮”。县级统筹平台是打通制度落地的总枢纽,不能简单等同于定期召开会议,应当构建集制度供给、争议裁定、流程规范、履职保障、监督考评于一体的立体化运行体系,厘清权责边界、破解行政级差带来的现实堵点,推动行政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市场治理效能。
关键词: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县级统筹;条块协同;派出机构;基层治理
一、现实困境:条例协同框架落地的基层梗阻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厘清了市场监管所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定定位,划定条块协同适用边界,为专业监管与属地综合治理有机结合提供法治遵循。但法条的原则性表述,面对基层科层运行现实,仍面临多重现实梗阻。
一是权责解读容易出现两极分化。部分乡镇(街道)对“统一指挥协调”作扩大化解读,把各类属地治理任务传导至市场监管所,甚至通过口头传话、中层转达等方式干预个案执法;少数市场监管所又片面强调派出机构属性,以只接受县级局领导为由,对属地线索移送、联合排查、投诉联处消极应付,造成监管和治理相互脱节。大量矛盾不以正式公文流转,多依托电话、口头转达,“办公室转达领导意见”等非正式沟通,让基层所长处于甄别难、回绝难的两难境地。
二是行政级差造成对话地位不对等。多数地区市场监管所长职级低于乡镇(街道)班子副职,大量日常协调事项下沉到所一级,缺少机关对机关的对等协商渠道。很多现实问题无法全部提交县级层面处置,完全依靠所长个人沟通协调,协同效果过度依赖人员个体能力,人员调整就容易出现机制断档。
三是协同运行缺少刚性制度载体。缺少统一的协同正面、负面清单,哪些事项应当协同、哪些行为严格禁止没有具象标尺;任务流转缺少留痕载体,争议缺少规范化裁定渠道;历史形成的属地后勤物资保障、属地考核惯性尚未完全剥离,客观上形成隐性约束。
四是县级统筹存在虚化风险。部分地方把县级统筹简单理解为开会议、发文件,重部署轻落地,没有建立起矛盾处置、兜底保护、监督评估的闭环机制,条块矛盾依旧下压到基层一线。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法条宣讲、依靠基层所人情协调,不足以破解上述难题。必须做实做强县级统筹平台,把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转化为系统化制度安排,既防范属地越位,又防止监管缺位。
二、功能定位:把握县级统筹平台的核心内涵
县级统筹平台不是单一会议,是由县级政府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司法、督查、财政、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治理枢纽,承担四大核心功能,做到不替代基层日常对接,重点解决基层解决不了的体制机制问题。
第一,制度供给功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条例配套规则,出台协同权责清单,统一条块各方对法条的理解口径,为基层提供清晰可执行的操作标尺。
第二,争议裁定功能。对违规摊派任务、不当干预执法、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定协同等条块矛盾开展机关对机关的对等处置,避免制度矛盾演变为个人博弈。
第三,改革保障功能。统筹推进监管所机构设置、人财物县级统一保障、职级待遇配套改革,消解属地物质依附,补齐履职保障短板。
第四,监督考评功能。建立双向约束监督机制,同步规范属地行为和系统内部履职,压实双向责任。
三、构建“1+N”立体化运行载体,打通协同流转渠道
要改变“一年一两次大会”的虚化模式,搭建“总联席会议+专项会商+线上协同流转模块”的“1+N”运行载体,实现重大问题集中议、业务难题专题议、日常事项线上转。
(一)县级总联席会议作为总平台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实行季度定期召开、重大风险和突出矛盾随时召开,成员覆盖县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司法局、县级政府督查机构、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
重点审议五项内容:一是审议印发本地《市场监管所与乡镇(街道)协同治理正面清单、禁止行为负面清单》,以县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正面清单严格限定条例规定的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两大范畴;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摊派非监管任务、禁止干预个案立案处罚裁量、禁止违规拨付经费物资、不得将监管所纳入属地非业务考核等刚性要求。二是统筹落实按经济区域设置市场监管所、人财物县级统一保障,研究所长职级待遇配套方案,借鉴上海副处级市场监管所、广东佛冈县副科级市场监管所改革实践,在编制总量约束下优先落实所长个人职级待遇,改善一线对话地位。三是研判区域性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价格计量等市场安全重大风险。四是裁定条块之间重大争议,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提醒。五是部署条例贯彻落实督导评估工作。
同时明确刚性边界:联席会议可以统筹协同工作,但不得替代县级市场监管局作出立案、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会商意见不能直接转变为对市场监管所的行政执法指令。
(二)专项会商子平台处置具体业务难题
针对农贸市场综合治理、校园周边整治、群体性消费纠纷、重点产品风险处置等高频场景,建立灵活专项会商。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参加,聚焦具体业务,明确线索移送、联合排查、纠纷处置流程,形成会商纪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用事事提请县领导参会,提升处置效率。
(三)线上协同流转子平台嵌入现有基层治理系统
依托本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现有治理平台,增设市场监管协同模块,实现双向协同留痕管理,把口头传话转化为规范化哨件流转。
乡镇(街道)发起协同应当提交正式哨件,载明事项依据、协同内容、时限,哨件属于协同请求,不具备行政执法命令效力。属于正面清单事项,市场监管所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属于负面清单范畴,书面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全程留痕并同步报送县局。
同步开通市场监管所反向吹哨通道。监管所在履职中,遇到需要属地配合的场地清退、网格线索排查、群体性风险稳控等情形,可通过平台向属地发起协同请求。双方就哨件产生分歧,一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裁定。非正式口头转达的所谓领导指示,不作为履职执行依据,从流程上化解间接传话带来的执法风险。
四、健全五大制度抓手,强化县级统筹平台兜底效能
载体搭建之后,还需要配套制度机制,打通从制度文本到基层实践的最后一公里。
(一)建立基层履职“安全阀”,压实县局领导管理责任
落实条例赋予县级市场监管局对派出机构的领导管理职责,建立不当干预、违规任务上报处置机制。市场监管所遇到乡镇摊派非监管任务、打招呼干预个案执法,不需要所长直接与属地正面冲突,可书面上报县级市场监管局。由县局以机关名义对接属地纠正;拒不整改的,提交县级联席会议,必要时移交政府督查部门介入。把拒绝不合理要求的责任主体由个人上升到县级机关,化解职级差距带来的履职风险。
(二)统筹人财物保障,破除物质依附根源
依托县级统筹平台推动落实条例保障条款,市场监管所经费、装备、办公场所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统一保障,全面清理乡镇(街道)向监管所提供办公用房、水电、物资补助等历史遗留情形,切断物质利益纽带,消除隐性干预土壤。
结合地方机构编制实际,分步推进所长职级配套改革。编制条件不允许机构升格的地区,优先落实所长个人职级待遇,科级乡镇对应所长副科级待遇,处级镇街对应副处级待遇,夯实平等沟通的人事基础。
(三)完善双向考核评价,用好考核指挥棒
改变单向考核基层所的模式,实行双向约束。一方面,市场监管所的考核评价主体归属于县级市场监管局,取消属地设置的非业务类考核指标;同时在系统内部考核中,增加属地线索处置、联合排查、投诉联处等协同履职指标,倒逼杜绝“两张皮”。另一方面,将是否存在违规摊派、干预执法等情形,纳入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属地行为形成制度约束。
(四)统一普法培训与执法个案监督
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司法局,依托统筹平台,面向乡镇(街道)干部、市场监管全系统开展条例专题培训,厘清核心要义:纳入统一指挥协调,不等于拥有领导命令权,仅限定于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领域。县局法制部门强化个案监督,依托线上平台台账,定期排查属地不当干预、监管所拒不协同两类问题,开展督办通报。
(五)向下传导规范,夯实所级承接能力
县级统筹不能只管对外协调,也要向下规范市场监管所运行。按照条例要求依法确定并公告各市场监管所具体职责,指导各所建立风险研判、线索接收处置、重大事项报告、复盘整改闭环等内部工作制度,保障基层接得住协同转来的线索任务,实现上下贯通。
五、结语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构建的“专业监管+属地综合治理”格局,不能寄希望于法条自动落地。基层条块之间行政级差、物质依附、非正式沟通、考核惯性等现实矛盾客观存在。县级统筹平台正是破解上述矛盾的关键总枢纽。
做实县级统筹,不是简单开会发文,而是构建“联席会议定规则、专项会商解业务难题、线上平台规范日常流转、上报机制兜底保护、双向考核强化约束”的完整制度链条。通过制度设计,一方面为基层监管所撑腰托底,防范属地借“统一指挥协调”越位摊派、干预执法;另一方面压实监管所协同履职义务,防止脱离基层治理。真正做到监管执法保持专业独立,属地协同治理规范有序,把《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制度红利转化为守护市场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基层治理实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6号,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Z],2026‑09‑06.
[2]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答记者问[EB/OL],2026‑09‑11.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关工作文件[Z],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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