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格根萨茹拉)为持续巩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成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作用,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典型案例一:巴林右旗某牛羊肉销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基本案情: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牛羊肉销售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存在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经营店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2只羊胴体(共计48.86千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严查未经检疫肉类流入市场,是阻断不合格肉品流通、防范食源性疾病的关键举措。通过查处此类案件,督促肉类经营商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肉品检疫索证制度,强化生鲜肉品全链条管控,震慑私屠滥宰、售卖无检疫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肉类消费安全。
典型案例二:巴林右旗某熏鸡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1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巴林右旗某熏鸡店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单(No:NMG-J2628000101)显示:该店经抽样检验的泡椒凤爪(自制),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叁元六角(¥:83.60)。
警示意义: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食品、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是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务实举措。既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也向社会传递监管部门守护“舌尖安全”的决心,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监管严控、群众放心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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