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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激发乡村内生动力为前提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评《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与发展路向》

2025-12-29 00:0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夏思睿

□ 陆杰华 

近年来,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出现了一种以合作社为载体的新实践形态,将老年人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纳入组织化运营之中,在实现经济收益的同时附带提供养老服务。这一模式是否具有推广价值?又在何种条件下得以运行?江南大学李俏、孙泽南发表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与发展路向》一文,通过案例研究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应。

长期以来,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普遍存在着外部资源输入较多与社区内生动力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外部支持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压力,但其发展往往受制于项目周期与政策变动,可持续性堪忧。合作社养老则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养老服务内生于合作社的日常运营之中,其资源依托本地生产要素,收益留存于社区内部循环,使养老服务不再完全依赖外部资源的持续输入,而是与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形成绑定。这一特征突显了该文在内生动力议题上的独特价值,提供了一种将养老服务由外部供给转为内部生产的组织化路径。

合作社养老的生成并非孤立的个案现象,而是依赖于特定的制度条件。该文没有停留于对实践形态的简单描述,而是进一步从土地制度、医疗保障与政策激励三个层面考察了合作社养老得以运行的制度环境,探讨“合作社养老何以可能”,从而将合作社养老从经验现象上升为制度现象,使之具备了理论意涵。合作社养老的生成,既与经营者的自主探索有关,更离不开特定制度安排所提供的合法性基础与成本分担机制。在土地制度层面,“三权分置”改革是合作社养老得以运转的重要制度前提。这一改革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使老年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以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换取养老服务,土地承包权作为兜底保障得以保留,降低了老年人参与合作社养老的风险。同时,这一制度还为合作社整合土地资源提供了合法通道,使分散的土地得以集中经营,形成规模效益。在医疗保障层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合作社探索医养结合的成本压力。农村老年人慢性病与多发病患病率较高,医疗支出是老年阶段的主要开支之一。若由合作社独立承担成员的医疗费用,将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而医保制度的覆盖,使合作社可将有限资源集中于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层面,从而为合作社养老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外部制度支撑。在政策激励层面,各地对互助养老给予床位、服务、建设等政策补贴,虽未必能完全覆盖运营成本,但却向合作社传递了明确的制度激励信号,降低了合作社进入这一领域的不确定性与交易成本。

从具体运作方式来看,该文提炼出“自主吸纳性”与“灵活适应性”两大特征。“自主吸纳性”指合作社主要依托自身经营收益与资源整合能力维持养老服务运行,其与自上而下推广的互助幸福院模式相比,对财政投入的依赖程度较低,更侧重内源性资源循环。“灵活适应性”指合作社在服务内容设计上拥有较大自主空间,能够根据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弹性调整,相较于标准化的机构养老模式,更能适配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

合作社作为农村本土组织形态,其养老功能指向一个根本命题:如何通过组织创新激活乡村内生动力。该文提炼的“合作社养老”实践形态表明,中国农村养老福利的供给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市场,也区别于西方语境下的第三部门,而是可以经由与农民存在利益联结的农村自组织载体加以实现。(作者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