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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5-11-15 22:35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夏思睿

2024年以来,广东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部署,突出“守护品牌”“守护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两个主题,深入推进“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重拳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

一、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5年3月,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代理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DeepSeek”明显具有“蹭热点”谋取不正当利益意图,涉嫌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和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杨某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陈某等生产销售侵犯“Dyson”“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9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深圳、东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位于深莞两地的多个生产销售侵权假冒“Dyson”“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窝点开展了统一执法行动,查获侵权商品5000余件,涉案货值达1700余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厂假冒专利案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厂在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和2025年1月、2月,生产了“七彩玫瑰”果冻布丁产品,在该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本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号:201530587611.2、七彩玫瑰、果冻布丁、生产商: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厂等内容,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2025年5月,潮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却在其所生产的七彩玫瑰果冻布丁产品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号:201530587611.2”及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肇庆市端州区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违法行为案

2024年5月,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淘宝网上的某食品企业店宣传肇庆裹蒸粽,其商品上包装上印有肇庆裹蒸和广东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未取得肇庆裹蒸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际商品执行标准“Q/ZQNY 0001S粽子”,未执行“DB4412/T12-2021肇庆裹蒸”。该局执法人员登录淘宝网某食品店检查,发现首页有“肇庆裹蒸粽”字样,并于2024年7月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传统裹蒸粽”真空外包装上印有“肇庆裹蒸”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为“Q/ZQNY 0001S”,使用煤气进行蒸煮加热,与地理标志产品标准“DB4412/T12-2021”的5.2.3蒸煮要求不一致,上述“传统裹蒸粽”商品已销售完毕。2012年7月“肇庆裹蒸”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为“DB4412/T12-202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传统裹蒸粽”真空外包装上印有“肇庆裹蒸”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为“Q/ZQNY 0001S”,而非地理标志产品标准“DB4412/T12-2021”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东莞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侵犯“1.jp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行车案

根据举报,2025年2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东莞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3.png”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行车及配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份开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组装生产的自行车及车架上使用“2.png”标识,该标识在同类商品上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已编辑图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