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严禁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标签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
二、严守使用范围与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遵守GB 2760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要求。严禁超范围使用、超限量使用;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严禁在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中,严格按标准使用,禁止添加未经批准或标准未允许的添加剂。
三、强化过程控制与记录。严格落实“五专”管理制度,即专人管理、专库(柜)存放、专用计量器具、专用台账、专人添加,配备精准的计量工具,规范投料记录,确保用量符合标准,严禁凭经验、随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添加剂名称、生产批号、用量、使用日期及操作人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四、规范公示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在配料表中真实、清晰地标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鼓励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店内醒目位置,主动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的透明度。
五、坚决杜绝非法添加。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工业染料、罂粟壳、吊白块、三聚氰胺等)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质。严禁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或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可靠。
让我们共同努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擦亮“在青羊,放心吃”名片,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