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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6-08-04 11:46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袁梦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2026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网络食品经营领域突出问题,开展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从严查处线上极限词违规、虚假标注规格、冒用认证资质等违法行为,建立主动识别、精准研判、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至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乐至县某公司运营的淘宝店铺在宣传销售普通食品“炳炬曲丹玖”时,商品页面宣称含“108味中草药”,并标注“护肝护心”“缓解肝胆负担”“改善睡眠”“增强体质,提升抗病力”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用语;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见瓶身喷码”,但内瓶身未发现生产日期信息。

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涉案广告,但无法证明产品含有“108味中草药”及其宣传的功效。同时,涉案产品系当事人自行灌装,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酒水灌装、加工资质。涉案产品共3瓶,每瓶售价3688元,货值金额11064元,上架期间已全部退货退款,退货回来后涉案商品摔碎1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三个违法行为:商品页面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预包装食品瓶身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灌装酒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前已自行下架涉案商品并完成全部退货退款,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责令改正,作出罚款4012.8元、没收涉案“炳炬曲丹玖”酒2瓶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酒类普通食品严禁借用中草药、秘方等概念宣传护肝、助眠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须内外一致,生产日期、酒精度、配料等强制标示内容必须完整清晰;酒水灌装、加工属于食品生产行为,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仅持有食品经营资质不得自行分装、灌装酒水。线上网店商品详情页、宣传图文均属于广告范畴,经营者须逐条审核功效宣称、原料表述等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案例二:乐至县某母婴生活馆销售未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乐至县某母婴店售卖无国内注册批号的深度水解特医奶粉。

经查,涉案“贝因美”深度水解特医奶粉系跨境自用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二次销售。当事人将寄存于门店的跨境特医奶粉对外销售,共计销售2罐,违法所得715元,涉案产品无国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后方可上市经营。当事人销售未完成国内注册的特医奶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综合货值金额低、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特医奶粉主要面向过敏、代谢异常婴幼儿等特殊脆弱群体,实行严格的注册准入制度。跨境电商渠道购入的特医食品仅限购买人个人自用,母婴实体店不得代购或转售;实体店进货须查验产品注册证书及进货票据,未取得注册资质的特医类食品一律禁止上架销售,违规销售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法律后果。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线上经营者的广告宣传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范,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食品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如发现线上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规范网络经营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