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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们注意!把好进货查验关可实现免罚轻罚

2026-01-27 14:2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严昕 记者李黎)为深入践行柔性执法、监管为民理念,全力打造公平透明、宽松包容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引导食品经营者主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进货查验关,现公布一批启东市食品安全领域免罚典型案例。

启东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11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山药经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批次山药时索要并保存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处理结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将线索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启东某水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鳊鱼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9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鳊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处理结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后续调查中,供货商王某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崇川区某水产经营部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该批次鳊鱼的合格证明文件,启东市市场监管局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