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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6-06-15 16:3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倪晔 记者李黎)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查处的4起网络餐饮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滨湖区市场监管局马山分局查处滨湖区某麻辣香锅店未按保证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6年3月26日,马山分局执法人员在重点商圈组织开展涉网餐饮单位“你点我检,你我同查”专项活动。活动期间,有外卖骑手反映当事人存在后厨卫生不达标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各种食材堆放混乱,部分已开袋的食材(包装标注-18℃以下储存)实际常温储存。针对卫生状况,执法人员同步组织对当事人店内餐具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4月21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供餐用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按保证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26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6年5月2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当场销毁未按要求储存的食材,并对堆放食材进行整理,完善清洗消毒设施。

典型意义:外卖骑手“吹哨人”机制,充分发挥了骑手走街串巷、贴近商户的职业优势,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注入了新动能。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畅通反馈渠道,鼓励引导外卖骑手参与社会监督,通过“随手拍”举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餐饮单位进行全方位“体检”,共同促进网络餐饮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河埒分局查处滨湖区某米粉小吃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6年2月28日,河埒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反映,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门帘处于敞开状态且被固定。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设有网店,其向消费者售出的一份汤粉中混有虫子。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5月12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打扫后厨环境,完善灭蝇等防治设施。

典型意义:餐饮后厨环境密闭、防虫防蝇设施不到位、操作区域管理不规范,是导致食品混入异物、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诱因。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直面群众网络餐饮消费投诉热点问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快速核查处置,监督餐饮经营者整改后厨环境短板,完善虫害防控、环境卫生保洁等配套设施和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制作全过程卫生管控。

案例三、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蠡湖分局查处滨湖区某馄饨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4月2日,蠡湖分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后厨操作台有已开封“太太乐浓缩鲜鸡汁调味料”、“日式烧肉调味汁(液态符合调味料)”、“三品黄姜粉”,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开设有美团平台店铺,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用于馄饨馅料和菜品的调味。当事人未留存上述食材的购进票据,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27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过期食材全部作销毁处理。

典型意义:食品原料是餐饮食品安全的源头,部分经营者忽视使用时限与进货查验,违规使用过期调味料等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极大增加了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立足日常检查,精准发现并查处此类源头性食品安全违法问题,督促经营者加强后厨原料管控、溯源管理。

案例四、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荣巷分局查处滨湖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2日,荣巷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食品安全公示栏公示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其中某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4月2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能够有效切断传染病经食品渠道传播,筑牢群众健康防护网。本案是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到位的典型案例。提醒各类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必须抓实健康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