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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发布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6-09-10 11:19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张阳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耿若菥)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肉制品虚假标注、未经检疫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牛羊肉销售、活禽屠宰、生鲜肉制品经营等重点领域,严查各类侵害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持续释放从严监管、露头就打的强烈信号,有力震慑违法经营主体,引导辖区肉制品经营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体典型案例如下: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伟鹏清真肉食店食品标签虚假标注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伟鹏清真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存放有已切好的"精品肥牛"肉片11盒,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精品肥牛,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6-03-30,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经棚镇伟鹏清真肉食,地址:经棚镇赛罕街百泉商务宾馆东50米,储存条件:-18℃冷藏,联系方式:13789764889,并标注有清真字样。要求提供该批次切制“精品肥牛”肉片的原材料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中奥清真牛肉1块,外包装标注着配料表:牛肉、饮用水、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钠、碳酸钾、柠檬酸钠、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食用盐、复配抗氧化剂(柠檬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葡糖氧化酶、雨生红球藻),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当事人自行切割标注的产品名称未明确标注为调制食品,存在食品标签虚假标注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精品肥牛”肉片11盒(每盒净含量为500g);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5000元。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大忠活鸡销售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5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旗农牧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大忠活鸡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的冰柜上摆有5只白条鸡,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查,摆放在冰柜上的5只白条鸡为当事人自行屠宰,未经检疫,加工为白条鸡后摆放在店内销售,存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疫的白条鸡14.765kg;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伟晶牛羊肉销售部在商品宣传单上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伟晶牛羊肉销售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店门口门上张贴有“本店新到大雁100元/3只”的宣传标语,但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大雁,只发现冰柜内存放有疑似鸭子的肉类商品。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陈述该肉类为鸭子,同时提供了该商品的购货清单及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购货清单上写着“黄皮雁鸭”,确认涉案产品实际为鸭子,并非宣传标识中所称的“大雁”,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