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梁新萌 周笑港) “你这个酒是从哪里进货的?仓库里还有吗?”日前,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查获一起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供酒”案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白酒2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涉案“特供酒” 图片来源:象山县市场监管局
经查,当事人称其于几年前从上门推销人处购入2瓶茅台酒,酒外包装印有“国A茅台酱香型陈酿酒”“中央国家机关特供”等内容,共计1600余元。后以标价1500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案发,未售出,违法经营额计3000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5月22日,茅台商标权利人对上述商品进行了辨认,出具的辨认证明显示:国A酒(茅台酱香型陈酿酒-中央国家机关特供)侵犯了第284519号、第29706730号茅台注册商标,属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在本案中,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足以使人误以为该产品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产品,使公众对其商誉、竞争力等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特供酒”,不购买印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购买酒类商品时,应选择资质齐全的销售渠道,索取并保管好购买票据;注意查看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中文标签等信息。如在市场上发现有非法宣传、制售“特供酒”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